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

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 2011-11-22 18:26

《商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和承认了商标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享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共有商标应当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的,可以推定申请书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共有商标办理变更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名义/地址申请;在申请变更时,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一栏只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变更前名义、地址也应填写代表人的变更前名称地址,其他成员的变更前、后名称填写在附页中。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发生变更,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时应附送发生变更的成员各自所属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二)共有商标在办理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变更代理人时,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书申请人一栏只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但代表人应取得其他共有成员的同意,并提交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三)共有商标变更代表人的,应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四)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一栏填写变更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变更前名义、地址也应填写变更前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变更前、后其他成员的名称填写在附页中。

(五)商标通过变更其共有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原共有商标仍为共有商标,共有人仍为原来的成员,共有人成员数目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发生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