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

申请人应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 2011-11-22 18:27

申请人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种:

1、受理通知书

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变更申请,商标局尚未收取商标规费。

3、变更证明或通知

经实质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对于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给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对于变更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只发给相应的核准通知书。

4、改正通知书

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书存在以下问题的,发给改正通知书:

(1)变更名义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或其他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

(2)变更名义地址未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的;

(3)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其它情形的。

收到商标局发给的补正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在限期内按规定要求改正,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申请人对补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在通知书背面陈述,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

5、不予核准通知书

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对变更申请不予核准,发给不予核准通知书:

(1)已办理过相同内容的变更申请;

(2)发给补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补正的;

(3)申请变更的商标已经失效(注销、被撤销、因未续展而过期等);

(4)办理变更申请与变更证明不一致,如多次变更应逐次办理的;

(5)应办理移转而不应办理变更的。

6、视为放弃通知书

对于变更名义、地址申请,经审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限提供变更证明的,或未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视为申请人放弃该变更申请,商标局发给视为放弃申请通知书。

对于商标局发给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申请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商标局书面陈述。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理由成立的,可以收回原不予核准通知书,继续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对于商标局发给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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