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联盟的起源

马德里联盟的起源 2011-11-22 18:36

  十九世纪末,当时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之后。在日趋频繁的国际贸易来往中,由于商标的地域局限性,在某一个国家已经通过注册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所有权人,其商标权益在其他国家仍缺乏有效的保护。为了使自己的商标能够在不同的国家获得注册保护,商标所有人必须向所需要的每一个国家逐个办理申请商标注册,同时还要根据每个国家各自法律规定的文字、格式、时间等等要求准备申请手续。这种情况不仅不便于各国的商标权人,也不利于国际间的贸易来往。于是1891年4月14日,由当时较早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瑞士等国家发起,在西班牙的首都马德里缔结了《马德里协定》于1892年7月15日生效,并根据协议于1891年成立了“商标国际注册联盟”(简称:马德里联盟) 。规定该协定的参加者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马德里协定》自1892年生效以来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作用十分显著,并经历过数次修改,其中最后三次分别于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和1979年10月2日修改于斯德哥尔摩的文本为目前各成员国批准实施的有效文本。

  从1974年起,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注册局代管“马德里联盟”,并为此制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每一至两年修订一次。

  由于《马德里协定》签订一百多年后,加入的缔约方并不是很多。尤其是美国、英国、日本和北欧的一些国家都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扩大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范围,针对《马德里协定》的所存在局限性,在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美、英、日等国之间进行了积极地协调,但协调结果对原协定的内容修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在此情况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另外制定一个与原协定并行,而且原协定缔约方和非缔约方都能接受的新条约。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的马德里联盟会议上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但由于加入或者批准的国家和组织没有达到《马德里议定书》所要求的数目,该议定书在1989年后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没有生效。一直到1995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加入议定书,成为第4个缔约方之后,该议定书开始生效。

  为了能使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能够并行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月18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第27次马德里,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定于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共同实施细则》,《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统称为缔约方。《马德里议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组成了马德里特别联盟

  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之后又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附件:(见“法律法规”栏目)

1、有关马德里体系国际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10月2日斯德哥尔摩的修订文本)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1988年4月22日制定,1989年1月1日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06月27日制订,1996年4月1日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英文版,2002年4月1日最新修订版)

2、有关我国实施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国内法规:

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批复 (1989年05月25日)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1989年9月22日制订—已作废)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1996年5月24日修订—已作废)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04月17日发布—现行实施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