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2011-11-22 19:59

我国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是马德里体系中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注:以下分别简称《马德里议定》、《马德里议定书》)的共同缔约方,因此,每一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既指定在《协定》缔约国又指定在《议定书》缔约国,同时取得一国或者多国甚至全部缔约国的申请保护。依据《协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依据《议定书》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均可申请续展。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一、主体资格范围

  拥有以下之一条件者,即具备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资格。

  1、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外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论其国籍所在国家是否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3、在中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2、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有受理通知书),或者已被初步审定公告,或者已被核准取得注册。

  3、既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4、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在中国申请的,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或者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5、所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应与在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项目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

 

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一、 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马德里体系规定所有国际注册申请都必须由缔约方原属国商标主管局统一向国际局递交。因此,在我国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必须向我国的商标主管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

  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国际注册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的

  可以赴北京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地址为: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大楼一楼商标注册大厅。

  公交车:13,21,23,37,57,65,68,204,715路三里河或三里河东口下车。

  地铁一号线:①木樨圆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东走半站地(约2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②南礼士路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西走半站地(约3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

  三、选择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

  与国内商标注册相比,申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更强、要求更高,一但某个环节出现失误,申请人的所遭受的损失将会更大。以前我国能够代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只有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少数几家商标代理组织,现在,所有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代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如何选择一家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佳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委托,是任何一位商标注册申请人所首先要面临的问题。

  自2003年2月27日之后,国务院取消了对商标代理人资格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国家行政审批项目,开放了商标代理市场,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数量将成倍增长,原有的旧体制下隶属于工商局的商标代理组织也被要求必须于2003年底前脱钩,商标代理市场主体的增加,必将给商标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充分的选择自由。

 

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一、必须事先确定欲指定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保护的国家(以下简称:指定国家)在马德里体系中属于何种类形的缔约方,根据实际准备相应的注册方式和材料。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三种类型:

   ①纯“协定”缔约方;

   ②纯“议定书”缔约方;

   ③“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缔约方(以下简称“共同缔约方”)。

见:《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成员国》名单

   二、根据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准备好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文件。

   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遇到这种情况,建议申请人可先就“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这样既能马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又不浪费时间,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保护,特别是当该国际注册申请是在国内注册申请提出六个月之内提出的,申请人还可要求优先权。

  三、申请人(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有关各项文件(或通过代理机构)递交商标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四、国际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认为手续齐备并符合规定填写要求的,编定申请号,并以此日期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

  认为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的,但仍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予以补正,未补正的或逾期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认为手续不齐备或者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五、中国商标局在收到手续资料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按当月第一天的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人民币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足额的国际注册费用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2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六、国内申请手续齐备后,国家商标局在30日内将申请文件翻译整理成法文或英文文件以及相应的注册申请规费递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收到我国商标局递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和申请费用后,仅对该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依照尼斯分类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如果认为手续齐备,申请书件符合有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切妥当之后,即编号,将带有国际注册号码和国际注册日期的商标登记在《国际注册簿》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认为手续不齐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我国国家商标局。我国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手续。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国际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我国国家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未补齐的,则视为放弃申请,国际局在扣除一定的基础注册费后,退回其余的注册费用,但我国国家商标局收取的手续费不退。

  八、商标国际注册日期问题:以国际局在我国商标局收到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两个月之内收到我国商标局转去的国际注册申请,我国商标局的收文日期即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果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才收到该注册申请的话,国际局则将收到该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九、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局的《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将该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并给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书,至此过程,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

  《公告》书任何人均可以订阅,每两周公告一次。

  公告期为三个月,任何人均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国家的领土延伸申请向该所属国商标主管局提出异议。

  十、国际商标注册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国际局就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发通知给被申请人要求指定保护此商标的国家。

  “协定”缔约方被指定国的商标主管局有一年时限,“议定书”缔约方被指定国的商标主管局有18个月时限(因异议而时限可能更长),根据其国内法律来对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本国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若根据其国内法律存在驳回的理由,则该国商标主管局可以拒绝予以该国际注册申请的商标在本国给予领土延伸的保护。在这种情况时,被指定国的商标主管局应比照其国内直接申请时所适用的法律而让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与本国人相同的国内审查程序、相同的驳回、异议、复审和上诉程序。向指定国家商标主管局或指定国家国内法院提复审或上诉时,注册人通常需找当地律师做代理。

  当所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册被该指定国的权利机关终局驳回后,该指定国家的商标主管局会及时将该终局驳回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则将该驳回通知转交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属国的国家商标主管局和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被指定国没有向国际局发出对该商标的驳回通知,或是发出驳回通知后又随之撤消此驳回通知,这一商标的国际注册在被指定国就享有与在该国国家注册簿上所注册的商标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享有与直接递交给该国的商标同样的保护。

  十、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时限

  根据纯“协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0年,可以一次性缴费,也可以分前10年和后10年两次缴费,20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根据纯“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10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从1996年4月1日起新制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凡依据“协定”和“议定书”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10年期满后,仍需在有关国家要求保护时,应按照“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的费用或续展注册费。

  十一、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销国际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说明: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只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也是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一年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指定的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